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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3. 十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有下列违反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行为:
  4. (四)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四)

十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有下列违反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行为:

(四) 不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

(三) 目录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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