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3. 十七、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十七、

十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有下列违反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行为:

(一) 未经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衔接,自行出台粮食收购价格政策,造成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或执行粮食价格政策时被动的; (二) 在粮食开始收购二十天前,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不积极组织召开衔接会议或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拒不参加衔接会议,影响衔接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 在具体制定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时,未经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自行改变衔接会议上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的; (四) 不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
十六、 目录 (一)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