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联检中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