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2003年) (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2年内完成修订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