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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2003年) 四、

四、 其他事项

(一)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2年内完成修订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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