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2003年) 三、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2003年) 三、 三、 审查报批程序 (一)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海洋局对区划的编制予以指导。 (二)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抄送时附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报告、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一式20份… (三) 国务院将省级人民政府报来的请示转请国家海洋局组织审查;国家海洋局收到交办文件后,即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30… (四) 国家海洋局经综合协调各方面意见后,在15日内正式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认为不予批准的或有关部门提出重大意见而有必要对区划进行重新修改的,国家海洋局可将该区划退回报文… (五)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审查同意后,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