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并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