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