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