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满足水资源管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等要求,促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结合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