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