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