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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 第五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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