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