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