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情况,应当以年报形式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