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备案审查工作。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