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