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