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