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