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