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八条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