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进行食品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身份信息,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