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进行核验的;

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培训义务的;

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

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的;

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的;

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

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有关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

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醒、处置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