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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4月29日发布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目录(略) 2. 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要求(略) 3. 药包材进口申请资料要求(略) 4. 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略) 5. 药包材补充申请资料要求(略) 6. 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略) 7. 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要求(略)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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