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一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或者注销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