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和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