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四节 药包材的注册检验 第三十三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四节 药包材的注册检验 第三十三条 进行新药包材标准复核的,药包材检验机构除进行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该药包材的研究数据和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该药包材的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