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四节 药包材的注册检验 第三十一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四节 药包材的注册检验 第三十一条 药包材注册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承担注册检验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药包材国家实验室规范的要求,配备与药包材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遵守药包材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