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