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