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 第二章 考试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考试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