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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计分考核工作细则,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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