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正当履职行为,对受到恶意举报、污蔑、诽谤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调查澄清,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