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监狱对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有违法违规情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对纠正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对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或者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