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检查,督促整改问题隐患。重大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厅(局)请示或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