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

打招呼说情或者施加压力,干预计分考核的;

超越职责范围或者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罪犯计分考核的;

隐匿或者销毁罪犯检举揭发、异议材料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遗失、损毁的;

故意延迟登记、错误记录或者篡改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的;

违反计分考核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计分考核事项的;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事项的;

借集体研究之名违规办理罪犯计分考核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