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罪犯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期间暂停计分考核。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考核平均分并结合侦查期间的表现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分;立案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罪犯因涉嫌违规违纪被隔离调查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