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计分考核工作组、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