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九章 出监教育 第五十七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出监教育 第五十七条 监狱应当邀请当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向罪犯介绍有关治安、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情况,教育罪犯做好出监后应对各方面问题的思想准备,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