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十二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十二条 监狱(监区)应当了解和掌握新收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提出关押和改造的建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