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十一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十一条 监狱(监区)对新收罪犯,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其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