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十一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