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