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