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九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对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态度蛮横、推诿、刁难的; 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