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