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将相关涉案财物退回的,监察机关承办的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区分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理:

对不属于犯罪所得但属于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由被调查人主动上缴。

对合法财物应当予以归还,原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