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章 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 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